宿迁市新闻出版局(版权局)信息公开制度
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,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新闻出版、版权政府信息,依据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结合宿迁市新闻出版局(版权局)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,是指宿迁市新闻出版局(版权局)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、保存的信息。
第三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,局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,在职责范围内,按照规定程序,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。
第四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、及时、准确和便民的原则。
第五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包括:
(一)新闻出版、版权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;
(二)新闻出版、版权公共服务重点工作、产业发展重要部署及政务服务办事指南;
(三)行政许可的事项、依据、条件、数量、程序、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;
(四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。
第六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。局机关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,主动公开政府信息:
(一)政府网站、工作简报;
(二)报刊、广播电视、移动客户端等媒介;
(三)新闻发布会;
(四)政务大厅窗口;
(五)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。
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、形式、期限有专门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
第七条 宿迁市新闻出版局(版权局)局机关应当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,并及时更新。
第八条 监督措施
(一)群众监督。一是设立监督电话;二是召开座谈会、走访等方式,接受社会监督。
(二)内部监督。政务公开职责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部门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。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,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,责成限期整改。
第九条 宿迁市新闻出版局(版权局)机关各处室在制作政府信息时,要明确该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;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,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(单位)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。
第十条 本制度由宿迁市新闻出版局(版权局)负责解释。
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